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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3-09-2020来源:

  为规范我院学生评优评奖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优良班风和学风,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评价改革工作方案》(中南林发〔2021〕40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评优评奖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7〕11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审机构

  第一条  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一)组 长:邹铁军

  副组长:阳  番、肖玉洁、 熊  萍

  成 员:团委学生会主席团、书记处成员

  (二)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院学生奖助的重要事项,研究和制定评优评奖实施细则,制定《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以下简称《测评办法》),审定全院奖助获得者的名单,并及时向学工部汇报相关情况。

  (三)《测评办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各类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二条  班级成立班级综合测评量化考核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

  (一)测评小组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7-9人组成,由班主任任组长,其中班、团委(支委)成员3-4人,同学代表3-4人,要求男女比例适当,每个宿舍1名代表。测评小组在学院评审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班级各类评优评奖的综合测评量化评分和推荐工作。

  (二)测评小组需将综合测评量化评分及推荐结果在班级内公示3天,征求同学意见无异议并全体签名,测评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后上报学院。

  (三)测评小组评分需客观、公平、公正,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打分经评审小组审议,轻者进行个别数字修正,重者向责任人了解情况,重新核算,并对徇私者从综合测评总分扣减5分,并做相应处理。对于班级测评小组包庇班级同学存在重大过失的,将核减班级评优、评奖指标。

第二章 程序

  第三条  学生的评优评奖需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测评小组评定)、班级内结果公示、学院审定、学院公示、申诉、颁奖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  凡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权利申请奖、助学金,但入学第一年不能申请奖学金。申请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上报学生工作部的时间是每年的10月底。

  同一学年,“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不能重复,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重复。

  申请奖励除满足各项奖励的具体条件外,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五条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励或资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考试舞弊、擅自校外租房住宿、留宿异性、不经请假私自离校等严重违纪违规者;

  (三)欠缴学费但又没有缓交学费、助学贷款手续者;

  (四)课程补考门数超过一门以上,或者补考一门但未通过补考考试;

  (五)有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审

  各班级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在符合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前提下,依据《测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按照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推荐各类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一)“先进班集体”、“陶铸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的申报,班级和个人根据评选条件申报,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量化评分,经民主评议推荐,学院在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将择优向学校推荐十佳班集体,十佳三好学生等,十佳班集体,十佳三好学生等可作为省级或国家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对象(具体施行参照学工部有关规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的申报,班级和个人根据评选条件申报,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量化评分,经民主评议推荐,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院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三)奖励的初评结果各班在班上公示3天后上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对班级奖、助学金初评结果经评审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学工部审定。

  第七条  申诉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校 “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校“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校“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条  颁奖

  学校公示期满后定期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状奖金和荣誉证书。陶铸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获得者需填写优秀事迹表,审核后存档备案。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

第三章“先进班集体”评选及奖励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委会和团支部;

  (二)有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晚自习出勤率高,各类过级、考证通过率高;

  (四)认真组织社会实践和文化科技创新活动;

  (五)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同学之间团结友爱;

  (六)保持良好的宿舍、个人卫生环境,内务卫生合格率高,个人内务卫生优秀次数多于不合格次数;

  (七)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体成员均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早操出勤率高;

  (八)班级成员中无任何重大违纪事件。

  第十条  评选办法

  符合条件的班级由班委会、团支部向学院提出申报,填写评选表格并提交申报材料,经学院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按学校给定的名额评定;

  (二)获得校“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可评选学校“十佳班集体”,获评“十佳先进个人”、“十佳班集体”,颁发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

第四章“国家奖学金”评选及奖励

  第十二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诚实守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修满学年规定学分(无不及格现象),同等条件下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CET-4.6级)成绩合格者可优先考虑;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本年度内宿舍个人内务卫生检查必须全部合格(包括校、院内检查)。 

  (六)本年度无旷操、课堂缺勤、晚自习缺勤及其它任何违纪违规。

  (七) 二年级学生至少获得一次校以上 “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

  干部”;三、四年级学生至少获得二次校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八)综合测评分名列班级前15%;

  (九)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可适当降低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十)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降低评选条件(七)(八)(九)的要求:

  1.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习或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重大奖励或成果;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得重大表彰。

  第十三条  评奖办法  

  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应申报材料,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量化评分,经民主评议推荐,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院评审小组在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学院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及奖励

  第十五条  评选条件

  (一)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30%;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或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且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含425)。

  (二)家庭经济困难(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认定分档),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无购置高档消费品(高档笔记本电脑,高配置台式机、高档数码设备、高档化妆品及其他奢侈物品)、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  评选办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应申报材料,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量化评分,经民主评议依据综合测评名次及等次指标推荐,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院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学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章“国家助学金”评选及奖励

  第十八条  评选条件

  (一)学习认真刻苦,品学兼优,本学年度所修课程原则上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三门。(重大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由班级测评小组推荐,由学院评审小组审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认定分档),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无购置高档消费品(高档笔记本电脑,高配置台式机、高档数码设备、高档化妆品及其他奢侈物品)、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第十九条  评选办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应申报材料,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量化评分,经民主评议推荐,在综合考虑综合测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家庭贫困的学生,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院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学院自强自立,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学生,其中助学金的金额根据国家的规定如实发放。

第七章“陶铸奖学金”评选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二)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风严谨,本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在班级前10%;本学年度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含425分);

  (四)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习或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评选办法

  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报材料,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 进行综合测评量化评分,经民主评议推荐,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院评审小组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0.1‰;

  (二)奖金为每人每年2000元;

  (三)授予学生“陶铸奖学金”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含校、院、班干部及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

  (六)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七)本学年度综合测评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名列前50%;

  (八)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宿舍个人内务卫生优秀次数不少于不合格次数,但不合格次数不能超过2次;

  (九)本学年度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经个人申请,班级测评小组推荐,学院评审小组审定可适当放宽学习成绩条件)。

  (十)本奖学金不能与三好学生奖学金同时评选;

  第二十五条  评奖程序

  由各班班委会、团支部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作为候选人,经班级民主评议后,学院在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公示后报学

  校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5%;

  (二)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三好学生”评选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遵纪守法,举止文明;

  (二)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度综合测评在班级名列前30%;本学年度平均分过80分(含80分),

  本学年度综合测评在班级名列前30%;本学年度平均分过80分(含80分),单科不低于65分;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并有突出成绩;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班级、学校和社会服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评选办法

  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报材料,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 进行综合测评量化评分,经民主评议推荐,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院评审小组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的基础上 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3%;

  (二)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三)十佳三好学生奖金每年每人1000元。

第十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及奖励

  第三十条  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宿舍个人内务卫生优秀次数不少于不合格次数,但不合格次数不能超过2次;

  第三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由各班班委会、团支部根据本班同学综合测评分数及学习成绩的排名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推荐候选人,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我院评审小组。

  (二)我院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公示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优秀学生甲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1000元,奖励比例按学校给定的名额为4%评定;

  (二)优秀学生乙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800元,奖励比例按学校给定的名额为6%评定;

  (三)优秀学生丙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600元,奖励比例按学校给定的名额为10%评定;

  (四)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优秀毕业生”评选及奖励

  第三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遵纪守法,举止文明;

  (二)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在校期间无受处分现象;

  (三)综合素质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名列前茅(必修课平均分70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除上述条件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一次;

  2.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学金至少一次(助学金不包括在内);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部、省、市级评先评优。

  第三十四条  评选办法

  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报材料,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院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25%;

  (二)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评审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