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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认定实施细则

时间:2022-01-2020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树立优良考风,维护正常考试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观、纪律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方式。

第三条 学生应按学校统一规定和安排参加考试。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旷考,即无故缺考,成绩计为无效,并记旷课2学时。

第四条 旷考和考试违纪者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五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按照规定方式独立答题,不得影响他人正常考试,不得违纪或者为他人考试违纪提供便利。

监考和巡考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舞弊的考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立即带离考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考试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国家级、省级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考生证件应当放在指定位置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并对该考生作旷考处理。

第七条 考生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如实填写考生签名表。考生未按指定位置就座的,监考员应当要求其立即归位;拒不归位的,监考员应当责令其立即离开考场,并作旷考处理。

第八条 凡校内课程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的,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不足30分钟的,不得离开考场。

第九条 闭卷考试时,只允许携带指定的考试用具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带存储功能的电子手表等电子产品及考试相关纸质资料进入考场。

第十条 开卷考试时,严禁携带手机、带存储功能的电子手表等电子产品;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纸质资料进入考场,但是必须独立作答,不得相互讨论、交流,也不得交换资料。

第十一条 考生领取试卷后,应先在答卷或答题纸密封线内将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但不得在答卷上作识别标记。考生试卷(包括答题纸/卡)上的姓名必须与有效证件一致,试卷(包括答题纸/卡)上的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内容不得有涂改字迹。

考生未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内容,或者在答卷上作识别标记的,试卷作无效处理。

第十二条 考生中途离开考场,视为考试完毕交卷;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员准许,并有监考员陪同。考生中途离开考场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并以一次为限。

第十三条 当监考员宣布本场考试时间结束时,考生必须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按照规定要求放置,经监考员同意后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 已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第十五条 非本场考试的考生、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且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六条 因试卷字迹不清楚、试卷分发错误或者其他问题导致无法正常答题时,考生可举手提问,但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考生不得就其他问题向监考员发问。

第三章  考试违纪认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考试违纪,包括以下三种:

1.违反考场纪律;

2.考试舞弊;

3.考试严重舞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员调动的;

2.不按规定将指定考试用具以外的资料、物品放到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员劝告的;

3.监考员要求出示考试有关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的;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5.在考试过程中讲话,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

6.考试结束时不立即交卷,且不听从监考员指令的;

7.在考场周围逗留或者喧哗,拒不服从监考员劝阻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舞弊:

1.在座位上或座位周围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或者在考试用电脑上擅自插入电子存储设备(如移动硬盘、U盘和各种记忆卡等)的;

2.抄袭或者偷看他人答卷、草稿纸,或者为他人提供舞弊便利的;

3.传递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纸条或者其他资料,用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向他人传递考试内容信息,或者相互核对答案的;

4.在闭卷考试时翻看、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纸质材料、电子存贮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5.在开卷考试时使用电子产品(含移动电话)查阅、搜索与考试有关信息,或者传递、交换与考试课程相关纸质资料的;

6.利用考试中途上卫生间等机会查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的;

7.经认定考试答案雷同的;

8.其他考试作弊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严重舞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利用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载体组织群体作弊的(含组建三人及以上的舞弊群作弊,或通过三人及以上成员的微信、QQ群及其他即时通讯载体等平台传播或接受试卷、试题、答案或其他考试相关资料等);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以涂改等方式将他人试卷占为己有的;

5.传递或者相互交换试卷的;

6.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传递或接收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7.其他考试严重作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以考试违纪认定书为主要依据,必要时辅以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2.发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场予以确认,并及时对违纪行为进行公告;

3.监考员发现学生违纪的,由监考员填写考试违纪认定书,两名监考员签名;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的,由巡考人员填写考试违纪认定书并签名,同时由两名当值监考员签名;

4.发生在考试前后的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单位共同认定,以教务处为主,填写考试违纪认定书,参与认定人员全体签名;

5.违纪学生应当在违纪认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违纪认定书仍然有效,但参与认定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6.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书和考试违纪的其他证明材料,由教务处收集整理后,与拟定的处分意见一起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课程考试,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研究生、留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类型学生参加的考试,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认定实施细则》(中南林发〔2019〕63号)同时废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1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