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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修订)

时间:2020-07-2320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教发〔201950 号)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学校提出的书面复查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开、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学生依法提出申诉,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申诉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校学生申诉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申诉材料的接收、申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处理决定的送达等申诉处理的日常事务。
校学生申诉委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申诉委设主任 1 名,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及委员 9-13 人,分别由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职务任职,职务变动时人员自动变更,不再另行文。
校学生申诉委中的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由学校聘任,每届任3 年,可以连任。
校学生申诉委委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时,由学校及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校学生申诉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处理学生申诉。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修改和政策调整、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生申诉工作等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应当由校学生申诉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校学生申诉委委员在处理申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予以解聘,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非因履职需要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影响申诉工作合法性、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单位)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取消入学资格的;
(三)取消学籍的;
(四)予以退学的;
(五)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的。
第十二条 申诉人按照本规定提起申诉时,应当向校学生申诉委秘书处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基本情况,陈述申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还应当提交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当场查验原件)。
(三)被申诉人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四)证明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校学生申诉委秘书处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下列决定并送达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诉材料的,处理申诉的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范围的;
2.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
3.提出申诉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的;
4.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5.已经撤回申诉,或者接到校学生申诉委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书后,又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6.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校学生申诉委秘书处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校学生申诉委委员名册告知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校学生申诉委委员名册送达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 3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委秘书处提交包括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申诉书提出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第十五条 校学生申诉委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三名委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收到校学生申诉委委员名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校学生申诉委委员中各选定一名委员,同时由双方协商选定第三名委员,协商不成的或逾期不选定的由校学生申诉委秘书处指定。第三名委员为该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首席委员。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的申诉事项,可以实行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建议,该名委员的产生方式按照本条第二款首席委员产生方式产生,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诉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担任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委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和处理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成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校学生申诉委秘书处。校学生申诉委将依照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选定(指定)员。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商请校学生申诉委秘书处协调安排时间,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被申诉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在该小组成立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由校学生申诉委秘书处报请校学生申诉委主任同意后,报请学校研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被申诉人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的,责令被申诉人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被申诉人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被申诉人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决定;
申诉复查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做出,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建议应当按照首席委员的意见做出。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写明当事人情况、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初步结论和日期。处理建议由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申诉委秘书处受理申诉后,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学生申诉委应当终止申诉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一)申诉人就同一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申诉委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5 内,做出申诉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校学生申诉委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日。校学生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诉期间,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材料提交、文书送达等,遵循下列送达规则:
(一)原则上应当由校学生申诉委秘书处直接送达至申诉人及被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二)申诉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三)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类型和层次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0 9 1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