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欢迎访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生事务 > 规章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1320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  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  常秩序,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  管、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 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工负责,责任  追究、奖惩并重 ”的方针,坚持“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学校维护安全稳定 工作、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主要涉及 学校政治安全、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健康与卫生、水电、 学生宿舍(公寓)、危险化学品、实验室、校园网络信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大型活动及其他安全等方面。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和后勤服务等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的原则构建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 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学校安全管理 工作,把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 ”来抓;带队检查安全工作每年至少 1 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协助党委书记、校长统筹协调和综合 管理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带队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其他校领导对负责工作范围及分管、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带队检查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 1 次。
  第七条  学校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四)表彰奖励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校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作为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全校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综治办设在学校保卫处,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二)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拟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入计划;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及指导安全演练活动;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和建立安全隐患台账的情况,督促各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六)协助公安机关、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和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 全校安全工作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协调职责,根据工作职责负相应的主要管理责任或监督管理责任:
  (一)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负责对 照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维护安全稳定工作及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二)统战部负责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协同上级相关部门处理民族突发事件;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协助开展安全宣传与教育;
  (四)学工部、研工部负责中国籍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做好校园内国家安全工作,负责治安、消 防、道路交通等安全,负责学校公共区域的安全监管,协助做好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实验室操作规程等安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外籍教师的涉外安全管理工作;
  (八)国际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 工作。在实验室、留学生公寓等教学和居住场所的安全管理由相关管理单位和部门负责;
  (九)基建处负责公共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含消防设施)、 道路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安全;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饮食卫生、医药安全、防病防疫、环 境卫生等工作,负责学生宿舍、校车、电瓶车的安全,以及供水(特别是消防管网)、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一)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十二)督察督导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整改;
  (十三)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
  (十四)体育学院负责在教学和组织体育活动期间,人员和体育器材使用及活动场所的安全;
  (十五)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与日常安全管理;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其他范围的安全监督管理,由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确定负责部门。
  第十条  学校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发展状况,组 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学校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综治办和分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内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书面资料,向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 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被检查单位停止相关活动、制定整改方案,报分管部门审批。
  (四)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 安全责任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 本单位安全工作负第一管理责任。各二级单位下属科(室、系、中心)、研究所、实验室、教授团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三级单位)的负责人对单位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学校与各二级单 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各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八)配合综治办和分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保卫处协同学工部、研工部、宣传部开展新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  保卫处、学工部、研工部、宣传部要有针对性地 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主要针对地震、火 灾等灾害性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避险、逃生、 自救等常识。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防火、逃 生、防盗、防扒、防骗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及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残、自杀事故。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师生员工安全教育 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师生员工熟悉了解安全规章 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师生员工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实验课程的特点和要 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燥、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政治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宣传部、党政办等部门为政治安全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的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师生国家安全教育工作,利用各种载体宣 传国家安全知识,定期组织国家安全知识讲座和培训,认真组织 开展“国家安全日 ”活动,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国家安全意识。
  (二)建立校地联动机制,实现与驻地国安、公安等部门信 息共享,行动一致。建立以各学院辅导员、骨干学生为主体的信息员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信息员培训,提高信息搜集、整理、上报能力。完善危机预警和应急处突预案,及时排除隐患。
  (三)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完善对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登记 报备制度,规范安全管理,严防不法外籍人员利用身份开展不法 活动。注意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 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法轮功邪教势力对学校的渗透。 做好重点对象的掌控工作,严防职工和学生参加非法政治组织和 邪教组织;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严禁在校园内举行宗 教活动;严厉打击在校园内利用非法宗教活动或借传教为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治安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履行治安管理、 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各部门、单位是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二)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构建平安校园安全防护体系。
  (三)各二级单位每年与学校签订治安综合治理安全责任 状;新生入学时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所有出租店面、商铺每年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组织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特别是开学前、 节假日、特护期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巡查制度,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纠纷;门岗值班员、楼栋管理员、宿管员应坚守岗位,加强盘查,认真登记;强化校地联动,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五)逐步完善监控系统建设,合理使用与维护,为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六)加强上下课人流高峰期秩序管理,确保学生有序下上 楼;加强游泳池的安全管理,严防溺水事故和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坚决整治校园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综合施策,依法依规处置 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有效遏制此类事件发生。严厉打击“校园 贷 ”、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猥亵、偷窥等违法行 为。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财产损失,避免人身伤害。
  (七)禁止私搭乱建、违规摆摊设点、违规张贴横幅广告, 禁止饲养家禽、违规饲养宠物、公共场所遛放宠物,禁止私自种菜。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时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 部门、单位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责任人。
  (四)保卫处要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组织防火安全 检查;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与验收。
  (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六)加强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食堂、音乐厅、体 艺馆和学校所属的商铺、门面消防安全检查与管理,做到消防设施完善,消防器材完好。
  (七)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安全通道。
  (八)全校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各二级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 管理,开展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机 动车辆单位,要教育、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和车辆维护保养工作,杜绝“ 带病 ”车辆运行。
  (三)保卫处要加强校区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建设和 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移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 通标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占道、堵路。
  (四)规范车辆停放秩序。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位),大型活动时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统一指挥。
  (五)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应建立健全食堂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毒、防破坏的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校内食堂、饭店、饮食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 备必要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取得卫生部 门颁发的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后方可营业。对于校内无证经营的饮食门面和摊点,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健康与卫生安全
  (一)后勤管理处是健康与卫生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 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 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三)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 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 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 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 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 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四)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 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 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 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 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二十三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吞学校水电设施,不得违章用水用电,不得在水电设施上私自搭接。
  (三)各二级单位要爱护学校水电设施,自觉维护学校用水 用电要求,节约资源,切实抓好本单位水电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
  (一)学工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是学生宿舍(公寓)安 全的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区的物业安全管理,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学工部负责本科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研工部负责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国际学院负责校园内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二)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宿舍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 理, 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加强防火、防盗、防诈骗等防范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三)学生宿舍(公寓)门禁系统是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 全的重要设施,学生进出大门必须刷卡,不得破坏门禁系统,不得将卡借给也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国资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管理部门。学校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公安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保卫处负责监 督管理,各使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 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和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工作按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处置 等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各使用单位 申购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申购计划,经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国资处审批,按相关程序办理 准购证后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置、收藏、保存危险化学品。
  (三)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 案,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做到按照规定领取、有出入库登记、分类储存、安全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国资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保卫 处要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
  (二)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三)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要认 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一)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是运营商在学校范围内经营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 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未经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同 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信息中心以外的其他 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或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操作。
  (三)各二级单位不得将国家机密、学校不予公开的涉密信息和资料传上网,并随时接受上级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计算机安 全管理人员及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检查。学校各二级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武装部是学校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武装部等单位应对学生军训枪支严加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枪支安全。
  (三)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监管、收缴、查处校内人员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四)各学院、研工部、学工部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禁止学生持有管制刀具、一旦发现,应及时收缴查处。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由主办单位负责,学校相关部门予 以协助。举办活动要做好组织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有序。(三)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应根据活动性质、内容、规模,以 及活动时间、地点等情况,由保卫处制订具体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经校领导审批,必要时还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各二级单位举行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将活动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情况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向党政办、保卫处进行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和公安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在建筑物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三十条  其他安全管理:
  (一)国资处是学校特种设备使用(含楼宇客、货电梯)部 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审,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体育设施器材(如足球柱、篮球架、单双杠等)、公 共场所门窗、围墙与房屋楼道的安全状况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经常性检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三)后勤管理处是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楼顶安全的 管理部门。师生员工不得擅自上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楼宇 楼顶,如确因工作需要须上楼顶,应当报请后勤管理处许可,并在楼栋门卫处登记。
  (四)基建处负责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楼宇内进行装 修、设备安装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施工方必须经基建处同意并获得施工许可证,在楼栋门卫处登记后方可施工。
  (五)各学院负责学生集体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旅游、野 炊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教育,指定安全 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并报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严禁擅自组团外出旅游,严禁擅自到江河、湖海、池塘游泳。
  (六)认真落实门卫工作制度,做好门卫值勤,按时开、关门,检查、登记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安 全防范,制止一切危害行为,确保校园安全稳定。门卫安全工作必须责任到位,落实治安工作责任。
  (七)严禁学生到危险和有毒场所进行社会实践或临时工作。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学校 安全检查工作,实行学校、各部门单位、基层单位三级负责制。 各部门、单位应分别按所管理范围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特别要做好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凡是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大活动,以及节假 日之前,学校、学校各部门、单位,基层单位要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平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提出及整改:
  (一)对安全检查中所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向所有部门领导或 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
  (二)受检部门应根据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实施整改,凡能 够自行整改的应及时整改, 因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及时整改 的,应记录在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报送检查部门和保卫处,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
  (三)受检查部门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检查部门和保卫处复查。
  第三十四条  对各二级单位难以落实整改,涉及大量人力、 物力、财力的重大安全隐患,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措施,督办整改。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责任分工、 职责范围,将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有严重危害稳定,造成恶劣影 响的死伤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刑事案件、群体性事 件等有关情况,及时向党政办、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同 时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领导。禁止隐瞒不报、迟报、  漏报和虚报。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重大政治事件、伤亡事故、火灾事 故、中毒事故、重大案件等,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 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维护秩序,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在校内的死伤等重大事故,事故单位或 学校指定的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清事故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处理牵头原则:当事人有单位的由所在单 位牵头,当事人无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党政办牵头,学生事故由学工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牵头单位处理;校外事故由学校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所有单位协助事发地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重大事故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学校应在 24 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学生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 知学生家长。事故单位对事故的处理,应建立完整的文字依据,事故处理完毕,及时整理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保卫处负责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无理取闹,扰 乱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侵犯学校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取证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相关职责
  安全事故处理小组:学校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 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研判安全事故形势,部署工作,明确分工,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依规依法指导、组织处理安全事件。
  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配合事故处理工作。 积极沟通、调解,化解矛盾。做好接待、陪护和相关人员思想工 作,处理善后事宜。在第一时间上报有关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舆情处置工作。深刻检讨,总结经验教训。
  党政办:根据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的部署,具体协调各有关机 构、部门,分工合作。及时收集、整理动态信息,并向领导提出 对策建议。负责上传下达和校内外信息传递,负责与校外有关机构联络,调动应急力量。
  党委宣传部:负责实施网络舆情监测,收集整理舆情动态, 及时向事故处理小组报告;利用多种载体开展正面宣传,及时有效引导舆论。
  保卫处:维护校园秩序,保护事发现场。联系街道、派出所 等,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协调街道、派出所提供帮助。及时上 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事故处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防护工作。
  后勤管理处:做好处理事故期间的车辆交通等保障工作;随时做好医疗救护准备。
  其他单位:按职能分工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事故后,事发单位应迅速将情况报告学校领导和有关 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拨打“ 110 ”“120 ”;全力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伤害,尽量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2.保卫人员赶至事发地,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3.学校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研究制订处理方案,部署具 体工作,下达任务;必要时,请派出所、街道等地方相关部门协助。
  4.积极与当事人、家属等相关人员做好沟通、安抚工作;配合公安部门调查了解事故原因。
  5.协调处理事故纠纷、责任认定等工作。
  6.稳妥处理善后工作。
  7.及时做好事件正面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8.分析事发原因,总结教训,组织开展针对性教育。
  9.将事件处理情况及时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公安厅等主管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与单位和个人经济利益、与个人提升晋级等挂钩。
  第四十四条  实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社会管理综 合治理委员会和外聘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分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 两个类别,依照考评细则对各单位进行年终考核。其结果分为“先 进 ”“合格 ”“不合格 ”三个等次。“平安单位 ”从“先进 ”单位中评选产生。
  第四十五条  奖惩措施。学校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讲评、 部署年度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奖励、表彰;对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或违反单位制度造成责任事 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发生以下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综治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
  (1)发生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重大案(事)件、重大邪教案(事)件的;
  (2)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类主要刑事案件的;
  (5)未落实监管责任,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被责任督导和追究的;
  (6)省综治办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责任 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或不积极应对、推诿制皮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相关领域的安全管理专项规定另行制定。 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管理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有关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