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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09-2520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湖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指导;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补、减”五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对学生资助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生有权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申诉权。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2.育人为本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五条  认定条件与依据
  1.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6)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六条  认定类型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不具备本条1、2点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1)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并认真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每年9月中旬将个人申请,《认定申请表》,“原建档立卡家庭”“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等证明材料交至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
  学院组织成立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及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按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类汇总,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汇总复核并组织公示,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按规定向教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第一节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困难的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6.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九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
  本科生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贷款主要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等。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三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继续攻读更高学位的借款学生,需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还款计划变更和就学信息变更,可以在就读期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期日为贷款最后一年的9月20日。
  3.贷款利率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4.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贷款证明材料
  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进行贷款申请后导出并打印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
  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贷款申请表》前往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
  (2)录取通知书(非大一或研一新生应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报及办理程序
  1.贷款受理部门:借款学生高考前户籍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
  2.审核材料
  首次贷款时,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所在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前往县资助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贷款申请表》即可。
  3.签订合同
  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由贷款银行统一印制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待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方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往高校报到。
  4.电子合同回执单录入
  借款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和验证码。借款学生持盖章后的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区)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5.贷款发放与支付
  由支付宝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支付宝将在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规划的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学生。
  第二节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工作。对全校贷款学生数据库系统进行整理、汇总、更新;组织开展好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以及还款承诺书的签订;负责贷款毕业学生的催贷及还款信息的跟踪、反馈。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工作。做好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数据的收集、审查、整理、入库、上报等工作;组织开展好本学院贷款学生诚信教育以及还款承诺书的签订;负责本学院贷款毕业学生的催贷及还款信息的跟踪、反馈。
  第十四条  建立贷款学生诚信档案,对无故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节  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移交人办理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整理需移交的学生各项国家助学贷款资料;
  2.对重要事项和未了事情做出书面说明;
  3.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移交明细清单。
  第十六条  移交人按国家助学贷款移交明细清单逐一向接交人移交相关材料。接交人、监交人核实无误后,三方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七条  移交时如有特殊、重要问题,应报请主管领导批示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与发放
  第一节  “国家助学金”评选与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十九条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00-4400元,分为3档。
  第二十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按照基本申请条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秋季、春季学期两次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将名额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后,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在此基础上进行评选,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省财政厅(通过省教育厅)拨付的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二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十八条  基本申报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按照基本申请条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三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按一定的比例将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等额评选,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再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省财政厅(通过省教育厅)拨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三节  “国家奖学金”评选与发放
  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十六条  基本申报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按照基本申请条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将名额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学院,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申报、答辩,等额评选,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再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省财政厅(通过省教育厅)拨付的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五章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第四十二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十三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相应学历层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四十四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将《申请表Ⅰ》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资料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并按省主管部门要求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四十五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四十六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六章  毕业生湖南省原贫困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管理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到湖南省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
  第四十八条  根据毕业生最高学历,参照湖南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生3500元/年。
  第四十九条  申请流程
  1.首次申报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毕业生,可在签订基层单位就业协议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填报《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身份证、最高毕业学历(位)原件及复印件,递交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盖章。
  2.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至就业单位,就业单位审查学生就业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学生将《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十条  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第七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劳动兼职活动。
  第五十三条  设岗原则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连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学院每年11月底根据工作需求将下年度需要的岗位名称、数量以及职责要求等内容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本部门领导签字盖章,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设岗,所设岗位由在校研究生担任的还需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同意。
  第五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学生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从事劳动兼职活动所引发的各种纠纷、责任事故等,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学校不予以受理。
  第八章  学生临时补助申请与发放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五十八条  申请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父母因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亡故;
  2.学生父母因重病或伤残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导致家庭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
  3.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者;
  4.其他非主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学生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者。
  第五十九条  审批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学院对学生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含资助金额)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审批。审批通过后,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及时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九章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评选与发放
  第六十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用于资助我校在读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根据捐助方的特定意愿使用。
  第六十一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须配合相应的机构及制度,做好受资助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动态跟踪与教育管理工作,使贫困学生深刻感受社会的关爱。
  第六十二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的来源
  1.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2.各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3.社会各界人士及我校校友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4.我校师生捐助的资金及实物;
  5.我校学生通过义演、义卖、大型公益活动筹集的资金;
  6.留本资金的利息所得;
  7.其它捐赠。
  第六十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1.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学校接受捐赠时,可与捐赠方就捐赠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及工作成本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署捐赠协议。
  第六十四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的种类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包括动本资金、专项资金和留本资金三种。
  第六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按捐助方要求履行管理职能,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对所收实物进行管理及维护。
  第六十六条  所有捐赠均纳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对所收捐款设立专项账户和专项账册进行核算,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十七条  按照捐助方特定的意愿,各学院参照本办法亦可接受捐助,捐助资金纳入学校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总额,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各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捐助方的意愿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资助学生的手中。
  第六十九条  对于确实不适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捐赠实物,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资助对象;如实物不适用变卖的,可转赠贫困地区慈善组织或资助贫困地区有需要人群。
  第七十条  接受无指定用途的专项捐赠款物,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为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发展我校助学事业,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十一条  各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资助标准
  1.按捐助协议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2.捐助协议中未指定标准的,学校结合捐助总金额和学校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根据实际确定标准;
  3.伤、病或个人及其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可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第七十三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4.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在我校期间所有考试(查)科目无不及格;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资料已存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6.其他由捐助方确定的条件。
  第七十四条  受资助对象的确定及资金发放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资助名额、金额,发布资助通知。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申请捐资助学资金审批表》。
  3.所在班级提出书面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4.各学院在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若为等额推选受资助者,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若为差额推选受资助者,则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审核通过的受资助者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通过公示的受资助者名单及发放标准按程序造表发放资助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最新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1〕118号)停止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