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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时间:2023-10-1320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人才,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促进学生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遵循“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为了一切学生成人成才”的育人理念,着眼立德树人的建设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综合能力等三个方面,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 65%、2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 ,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年9月份开展测评工作。

  第二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院学生工作办负责部署、指导,各班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成立以院党委书记为主任,院党委副书记、学生辅导员以及有关教师为成员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职责包括:组织和规划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审查加分原则和依据;审核学生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等。

  第九条 各班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为5-7人(成员总数为单数),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测评工作。其中班长为组长,团支书、寝室长代表、非干部学生代表为组员,代表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十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含以下五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20分基准分,五个项目共100分。

 (一) 思想政治表现(A1)

  1.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二) 道德品质修养(A2)

  1. 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踏踏实实修好品德,维护社会公德,养成勇于奋斗的精神状态、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努力成为有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

  2. 弘扬劳动精神,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3. 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

  (三)学习态度作风(A3)

  1.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

  2. 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3. 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学习习惯好,考试不舞弊;

  4. 努力培养创新精神,提升创业能力,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四) 组织纪律观念(A4)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 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注重宿舍安全,促进行为养成,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按照规定使用空调,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积极参加宿舍文化建设。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 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增强体质、锤炼意志,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 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 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 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及国防教育任务。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减分,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学习,经查实,减5分/次;未经审批同意组织或参与集会、游行的,减20分。

  (二)道德品质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5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5分/次;所在寝室在卫生检查中个人卫生不合格,减5分/次。

  (三)学习态度作风方面:无故旷课减5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3分/次;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减3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20分/次;记过处分减2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20分/次;警告处分减1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10分/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的,减10分/次。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学院可酌情扣分。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年级或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军事训练等活动的,经查实,减3分/次。

  (六)有以下情况: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或行为者;②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者; ③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者; ④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者:⑤组织或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⑥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者,以上情形经查实,基本素质测评计0分,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审核。

  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 ,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素质测评分(F1) = A1+A2+A3+A4+A5

  A1、A2、A3、A4、A5分别表示基本素质测评各个测评项目的评分值。

  第四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本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0、 80、 70、60分和50分。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或重修,课程学习成绩应按补考或重修前的成绩计算,补考后的课程学习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公共选修课成绩不纳入学年的测评,但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成绩用F2表示,为本学年度的平均成绩,其计算方法为本学年所有必修课成绩之和除以科目总数。

  第五章 综合能力

  第十八条 综合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综合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创作与宣传报道、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参与情况和获得的成果。

  第十九条 综合能力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职业技能类(B1)

  1. 测评内容:

  学生参与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参加英语水平考试(CET、PETS、托福、雅思等)或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教师资格证;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如会计证、驾驶证、程序员证、导游证、律师证、朋辈心理互助员结业证等)加分项目要求是学生在完成基本教学要求外,通过自主学习在本学年获得的资格证书。

  2. 计分标准:

  技能提升方面:证书等级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1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1:职业技能类加分标准

   详情见附件

  (二)学科竞赛类(B2)(和B3科技学术活动类只加一项)

  1. 测评内容:

  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及获奖情况。

  2. 计分标准:

  (1)参与学科竞赛活动方面,认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者,根据指导老师或组织者提供的有效名单,加1分;

  (2)学科竞赛获奖计分标准依照表2,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以竞赛指导老师的界定标准为依据,判定参与成员是否共同起主要作用,或有主次之分。若共同起主要作用,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若有主次之分,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表2: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详情见附件

  (三)科技学术活动类(B3)

  1. 测评内容:

  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活动以及获奖情况;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2. 计分标准:

  (1)科技学术活动方面: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各类学术讲座合计次数1次者加1分;2次者加2分;3次者加3分;4次者加4分。

  (2)科技学术获奖方面,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①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各类力学竞赛、测绘技能大赛、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成图大赛、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大学生模型设计竞赛,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和专业学会主办的科技、学术类竞赛)、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以及获得创新性试验计划科研立项等,按表3加分。团体竞赛获奖,以竞赛指导老师的界定标准为依据,判定参与成员是否共同起主要作用,或有主次之分。若共同起主要作用,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若有主次之分,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表3: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详情见附件

  ②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表4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接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刊物级别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4: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详情见附件

  (四)文学艺术创作与宣传报道类(B4)

  1. 测评内容:

  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文学创作活动情况;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ISSN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政府部门和学校、学院、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文学、艺术、宣传报道作品。商业网站和自媒体上发表的文章不纳入加分项目。

  2. 计分标准:

  (1)文学创作活动方面:认真参与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征文比赛和向媒体积极投稿者,加1分;

  (2)文学创作与宣传报道发表方面: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5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广播、电视发表作品要有播出单位的播出证明或影音复制件),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在校级及其以上合法媒体发表的新闻作品方可纳入加分范畴。在各类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累计分数原则上不超过15分。

  表5:发表文学艺术创作、宣传报道等作品评分标同一作品按最高加分,不累计加分)

   详情见附件

  (五)社会工作类(B5)

  1. 测评内容:

  学生担任校级、院级学生会成员、学生助理、班委成员、寝室长、班主任助理等。

  2. 计分标准:

  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创造性地完成开展工作,并因个人业绩突出的原因,受到学校及其以上级别的表彰,如被评为“优秀学生分会”、“五四红旗团委”等,学生会主要干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计分标准基础上多加2分班干部任职所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寝室长所在的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计分标准基础上多加1分

  任职期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不予计分。

  没有纳入其中的社会工作项目经学院认定,学院学工办备案后可以按照表6计分。

  表6: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详情见附件

  (六)社会实践类(B6)

  1. 测评内容:

  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如三下乡、关爱敬老院活动等;在校、院五四评优中受表彰情况;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的。

  2. 计分标准:

  (1)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已立项社会实践话动者,加5分;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者, 1次者加1分;2次者加2分;3次者加3分;4次以上者(含)加4分;(报告会加分,实习不加分)

  (2)社会实践获奖方面:按表7加分。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的第一、二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表7:社会实践加分标准

   详情见附件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或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类活动的参与人员,根据学生本人在测评学年度参加经学院认证的参与次数,按表8加分。

  表8:社会志愿服务加分标敬老院、三下乡等)

   详情见附件

  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主要指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先进学生党支部;校级“十佳” /校级/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校级“十佳”/校级/院级先进班集体,其班级所有成员按表9加分。

  表9:先进集体评分标准

   详情见附件

  个人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按表10加分。

  表10:先进个人评分标准上学期获的奖学金三好学生等不加分)

   详情见附件

  (七)文体艺术活动类(B7)

  1. 测评内容:学生积极参与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艺术活动,不包括学生自行参加的各类商业演出活动;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大学生公益广告大赛、大学生艺术展演、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网络文化节等各级各类国家级、省级、校级部门组织的文体展演和竞赛活动,以及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辩论赛、校园文化艺术节、杜团文化节等综合素质型的竞赛活动,不包括学生自行参知的由商业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竞赛活动。

  2. 计分标准: (1)文体艺术活动方面:参与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演出活动及美育活动,顺利完成任务、表现优秀者,按表11加分。

  (2)文体艺术竞赛方面:按表11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集体奖项中组织者1人按表11加分,其他成员减半加分。

  表11:文体竞赛、综合素质型竞赛、演出活动加分标准

   详情见附件

  综合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综合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力测评分=B1+B2+B3+B4+B5+B6+B7

  B1、B2、B3、B4、B5、B6、B7分别表示综合能力各测评项目的评分值。

  第二十条 综合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综合能力的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第六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综合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X10% + F2×65% + F3x25%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通过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的等级认定标准: 80.00分以上为“优”;70.00-79.99分为“良” ;60.00-69.99分为“合格” ; 59.9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 评定年度综合奖学金的直接依据。

  (二)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 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四) 评选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等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重要依据。

  (五) 审批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

  (六) 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参考依据。

  (七) 毕业生鉴定工作的参考依据。

  (八)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九) 向家长介绍学生在校表现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21年9月第四次修订。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