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违反学校纪律(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违纪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学生团员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6个月到12个月期限。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具有评优评奖的资格,不得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免去其职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校可以给其出具学习证明,但不得复学。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且达到应当给予违纪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引诱参与实施违纪,事后检查认识深刻,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4.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2.组织、强迫、教唆或者引诱他人实施违纪的;
3.酗酒以后违纪的;
4.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的;
5.因故意违纪受到处分后又实施故意违纪,并应当受到处分的;
6.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违纪证据,干扰、妨碍学校查处违纪行为的;
7.阻止他人检举揭发违纪行为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违纪证据材料的;
8.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查处违纪人员进行威胁、利诱或者打击报复的;
9.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本细则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时,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再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凡有本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细则中的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在学生毕业前予以追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依照下列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1.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发表、传播或者实施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者行为,破坏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
2.建立、参加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的;
3.利用各种方式与境内外反动、非法组织进行联络的;
4.编印、传播非法刊物,或者以语言、文字等各种形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
5.书写、编印、传播与宪法和法律基本制度相抵触的标语、文章的;
6.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7.蓄意制造事端,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采用偷盗、骗取、冒领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责令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不足2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达到200元但不足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价值达到1000元但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对多次作案的,按其累计价值计算确定处分档次,并加重一档处分;对团伙作案的组织者,按累计价值总额确定处分档次,其他参与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外,损坏财产价值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达到1000元但不足3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除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酗酒滋事、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损坏、擅自挪用或者非法占有家具、水电、消防及其它公共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违规使用空调、电热水器、“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或者劣质电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再次违规使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随意焚烧物品、放孔明灯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从管理部门的劝阻,态度恶劣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在校园内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以及玩轮滑、滑板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内道路上学车、飙车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在校区内乱扔、乱倒、乱堆垃圾,破坏校园环境卫生且屡教不改的,或者以践踏、攀折、砍伐等方式毁坏校园花草或者树木的,除责令其立即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毁坏校园花草或者树木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9.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0.在学校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1.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2.其他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建筑物、公用设施或者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者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乱涂、乱写、乱画或者违章张贴造成建筑物、公用设施或者设备损坏的,以损坏公私财物论处。
第二十一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或者非法转让各种学校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偷窃、伪造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公文、印章、机密文件或者档案等物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网络媒介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诋毁党、国家、社会、单位或个人的;利用热点和敏感问题,蓄意制造谣言,煽动不满情绪,引发舆情的;制造、散布混乱言论,煽动闹事,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和其他设备系统,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利用网络传播妨害国家安全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者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它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其它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精神药品及其他违禁品的,除送交有关部门强制戒毒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及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提供赌具或者赌博场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收听、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书刊、文字、图片、录像带、磁带、光盘以及其他淫秽物品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收听、观看淫秽视听资料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重违反道德规范以及从事卖淫嫖娼或者其他色情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计划生育法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调戏、侮辱他人或者实施其他性骚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卖淫嫖娼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的,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经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非法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学校规定,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冒用、盗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第二十八条 伤害他人、参与打架斗殴及实施相关违纪行为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伤害他人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严重伤害(轻伤及以上)或者财产严重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伤害他人或者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2.教唆、胁迫或者故意挑逗他人实施伤害或者打架斗殴的;在伤害或者打架斗殴中使用刀、枪、棍棒或者其他凶器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从重处分;
3.在群体性打架斗殴事件(参与者超过2人的)中起组织、策划、煽动或者其他主要作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人员轻伤以上、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为他人实施伤害或者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提供管制刀具、枪械或者造成人员严重伤害(轻伤及以上)、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出具伪证对他人伤害或者打架斗殴行为进行包庇,或者以其他方式帮助违纪行为人逃避违纪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开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他人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学校或者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或者擅自离校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一学期内擅自离校外出不足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6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5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擅自离校外出的时间以实际天数计算;学校没有安排教学活动的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三条 在考试、考查中,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认定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除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以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舞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3.考试严重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群体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曾经受到过处分的,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且无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利用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载体组织群体作弊的(含组建三人及以上的舞弊群作弊,或通过三人及以上成员的微信、QQ群及其他即时通讯载体等平台传播或接受试卷、试题、答案或其他考试相关资料等);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考试前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试题或者试题答案的;
5.考试后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题纸或者网络系统名字或者答案的;
6.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的;
7.其他考试严重作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因考试、考查中严重违纪而面临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外),在违纪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诚恳,有明显悔改表现,可以提交休学一年书面申请,回家进一步反省,家长须在休学申请书上签字担保。学校对其休学申请酌情审批同意后,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从休学期满次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七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取证,核实违纪事实;
3.听取违纪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进行违纪定性,拟定处分意见;
5.讨论决定处分意见;
6.送达处分决定书;
7.执行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进入以下程序:
1.被处分学生申诉;
2.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主管部门及权责如下:
本、专科学生违纪的,一般由相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完成立案调查、取证,经核实须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拟定处分建议,并由学生工作部(处)作为主管部门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种类的议定程序负责处理。学生工作部(处)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立案调查本、专科学生除考试违纪以外的违纪行为。
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立案调查、违纪核实和违纪认定,并根据考试违纪认定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期中、期末考试违纪的,在整体考试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通报学院,拟定处分建议,并将处分建议和考试违纪认定书等相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原则上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细则第四十条组织或协调完成处分决定。
研究生违纪的,一般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作为主管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参照上述流程,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违纪处理或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种类的议定程序如下:
1.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主管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2.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听取学院、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审查违纪事实、证据、程序、依据等,作出处分决定。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听取学院、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审查违纪事实、证据、程序、依据等,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一起违纪案件中涉及给予学生不同档次处分的,按照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确定处分议定程序。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在向主管部门移交违纪案件时,应当同时移交相关违纪证据、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材料。
第四十一条 属于学院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主管部门讨论决定给予学生处分时,学院应当派人参加会议;学生工作部(处)讨论决定对本、专科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时,教务处应当派人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违纪处分时,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负责人参加会议。
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当及时将违纪材料移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学院,建议给予处分。主管部门和有关学院对各单位、部门的建议,应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学院和相关部门对学生违纪处分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报请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处理的结果、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拟定处分书前,应充分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
处分决定书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行文,党政办公室核稿,学校统一发文。
第四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得张榜公布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机密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对学校申诉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处分的学生一般应在处分期满后30日内提出处分解除申请。每年5月1日之后不再受理毕业生处分解除申请。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申请处分解除的,需在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2.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4.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受处分后在校级以上科学研究、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2.经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认可的其他突出表现。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分不予解除: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
(二)在校期间累计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两次及以上处分;
(三)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未满且无立功表现;
(四)提供虚假解除处分材料。
第四十九条 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决定。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按相关规定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类型和层次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研究生工作部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于2024年1月16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中南林发﹝2023﹞55号)同时废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