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将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根本任务,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提升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研究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项目分为奖励和资助两部分。各项目具体适用对象在本评审办法中明确。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励、资助项目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研究生奖以及先进班集体奖等;研究生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助学金、助教津贴、助研津贴、助管津贴、特困生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社会助学金等。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学校成立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审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原则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导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职责为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日常事务以及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评审材料。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组织初评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科带头人、院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基本要求与原则
第六条 申请奖助学金和奖励的研究生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含受处分但已解除处分的情况);
3.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严守学术道德,学业成绩和学术业绩符合项目评审条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综合表现良好;
4.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结合本院、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和评价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做到阳光评审。
第八条 评定结果需经院、校两级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自主申请。申请各类奖助项目的研究生个人或集体,对照申报具体条件,据实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以备查验。
第十条 初评与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名额,负责对本学院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学院确定本单位初评名单后,将学院的评审方案、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审定与公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的初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工作需要报备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学术发展业绩突出、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年(如国家调整奖励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参评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毕业当年和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当年所修课程的学历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并兼得当年学业奖学金,但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研究生入学以来,无重修科目,课程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成绩≥80分。如有单科(仅限一门)成绩在65-75分之间,可用1项业绩成果(参见下一条)冲抵,但该业绩不可再用于参评国家奖学金。
2.申请人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方可参评:
(1)论文:博士生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顶级科技期刊,国际重要科技期刊,国内顶级科技期刊,国内重要科技期刊(七级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硕士生在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发表论文(自然科学);博士生在学校认定的八级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硕士生在知网收录的省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社会科学)。
(2)科研成果: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获省级以上或全国一级学会学术论文奖或报告奖)或应用价值(专利或新品种发明人排名前二,有应用证明和转让经费到账证明);
(3)智库成果:学校为第一单位的智库三级及以上成果有效排名、智库五级及以上成果排名前五。
(4)竞赛奖励:获省级研究生学术、科技、文体、艺术、创新创业等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各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单位主办的研究生创新实践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5)科技创新:主持省级及以上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6)社会实践: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暑期实践团队负责人(个人)。
如评审委员会认为研究生有其它同等水平的业绩条件,提交至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议定。
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中期考核优秀者。开题报告未能一次通过者,不能参评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名额分配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审定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如数分配到各学院。学院在上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材料时,可以加报一个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候补人选材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国家、省部级重点(一流)学科及学校确定的优势学科倾斜。当学院按基本条件不能推满名额时,学校收回剩余名额,并优先推选符合基本条件的国家、省部级重点(一流)学科及学校确定的优势学科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档案关系不在学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3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如国家、湖南省调整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基本修业年限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到毕业时止。
第二十一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当年所修课程的学历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暂停或取消发放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停发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1.在学制期限内,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2.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取消其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公派出国,注销学籍者取消国家助学金;保留学籍者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研究生按期回国恢复学籍后,发放国家助学金,不按期回国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
第八章 校长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上向善;激发研究生原始创新能力,激励产出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代表成果。
第二十四条 奖励对象为应届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校长奖学金设:研究生特等奖、博士生一等奖、二等奖,硕士生一等奖、二等奖。各奖项名额和奖励标准为:
研究生特等奖:不超过1名,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
博士生一等奖:不超过2名,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
博士生二等奖:不超过5名,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硕士生一等奖:不超过5名,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
硕士生二等奖:不超过1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4000元。
第二十六条 具体条件
学术成果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具有重要的理论或技术创新,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顶级科技期刊,国际重要科技期刊,国内顶级科技期刊,国内重要科技期刊(七级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在学校认定的八级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社会科学)。
2.获授权发明专利、新品种,排名前二,所有权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有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学校到账经费不少于20万元);
3.智库成果:学校为第一单位的智库三级及以上成果有效排名、智库五级及以上成果排名前五。
4.获省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学科竞赛一等奖。
如评审委员会认为研究生有其它同等水平的业绩条件,提交至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议定。
第二十七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评选、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校长奖学金各奖励等级时,达到某一奖励等级评选条件者,若如受名额限制,参评下一奖励等级,依此类推。
第二十八条 校长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九章 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评选1次。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档案关系在学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均可参评;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当年所修课程的学历层次确定研究生学业学金发放标准。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可凭新业绩参评同年度学业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及比例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和比例。
第三十二条 具体条件:
1.一年级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第一志愿报考且被我校录取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可享受A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他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可享受B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二年级研究生
二年级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合格以上,主要根据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具体标准由学院制定。
(1)入学以来有不及格课程或重修者不得参评。
(2)“学习成绩”课程范围依据各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设置确定,学位课(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单科成绩≥70 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单科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3)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以个人获得的应用成果作为重要的评选标准。
注:“学习成绩”: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按实际评分计算;考查课程以等级评定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分数:“优”=90分,“良”=80分,“合格”=70分,“及格”=60分。
3.三、四年级研究生
三、四年级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要求有代表性研究成果、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等。自入学以来,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参评:
(1)论文:博士生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顶级科技期刊,国际重要科技期刊,国内顶级科技期刊,国内重要科技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硕士生发表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博士生在学校认定的八级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硕士生发表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术论文(社会科学)。
(2)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如:参加省二级学会及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或应用价值(如:新品种、专利发明人等,排名前四,有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
(3)智库成果:学校为第一单位的智库三级及以上成果有效排名、智库五级及以上成果排名前五。
(4)竞赛奖励:获校级及以上学术、科技、文体、艺术、创新创业竞赛奖励;
(5)科技创新: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面向大学生或研究生的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6)社会实践:主持或参加校级及以上研究生暑期专业实践、大学生“三下乡”活动项目,或获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表彰的团队或个人。
具体评定等级和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如评审委员会认为研究生有其它同等水平的业绩条件,提交至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议定。
第三十三条 名额分配
学校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将指标如数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章 优秀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绩突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学年评选1次。
第三十五条 具体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本学科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宽厚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
6.潜心科研,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有益学术发展的活动;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校园文化艺术活动,身心健康;
8.本学年综合测评位列同一年级本学科(或专业)前列。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
1.奖励比例为在籍研究生人数4%;
2.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三十七条 名额分配。优秀研究生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在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将具体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制订评选细则,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章 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三十八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用于奖励为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在党团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干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学年评选1次。
第三十九条 具体条件
凡申请参评优秀研究生干部的研究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担任研究生干部(含研究生团委及研究生会干部、学院研究生团委/团总支及学院研究生会干部、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研究生团支部和班级干部,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任职满一年。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沟通和协调能力强,有较强的协作精神。
3.具有本学科(或专业)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宽厚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学习勤奋、刻苦,一学年内无不及格、重修课程。
4.热爱本职工作,积极组织和参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学术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方法得当,圆满完成各级组织交办的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5.严于律己,关心同学,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起表率作用。
6.本学年综合测评位列合格以上。
已获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者,可凭新的工作业绩再次申报。
第四十条 奖励办法
1.奖励比例为在籍研究生人数4%;
2.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四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推荐单位为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和研究生团委、研究生会,由各推荐单位制订细则评选、推荐。
第十二章 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四十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参评对象为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每年评选1次。
第四十三条 具体条件
凡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者,需具备以下任意两个条件:
1.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B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2.获得过“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荣誉表彰;
3.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顶级科技期刊,国际重要科技期刊,国内顶级科技期刊,国内重要科技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1篇及以上;在学校认定的八级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社会科学)1篇及以上,或获发明专利授权1件及以上(排名前二),或国家审定新品种1种及以上(排名前二);
4.智库成果:学校为第一单位的智库三级及以上成果有效排名、智库五级及以上成果排名前五。
5.在各级各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暑期社会实践、“三下乡”活动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6.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讲奉献、勇担当,个人先进事迹在学校官网或省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的研究生优先评选;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不受指标限制。
如评审委员会认为研究生有其它同等水平的业绩条件,提交至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议定。
第四十四条 奖励办法
1.奖励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5%;
2.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四十五条 名额分配。优秀毕业研究生名额由学校综合各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研究生培养质量主要指标、上年度研究生就业工作考核情况等因素将具体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制订评选细则,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三章 先进班集体
第四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奖用于促进研究生班集体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培养广大同学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每学年评选1次,在秋季学期评选上一学年的先进班集体。
第四十八条 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团支部、班委会团结向上,凝聚力强;
3.团支部、班级活动开展正常,集体活动丰富多彩;
4.班集体学术氛围浓厚,专业实践、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和学术成果显著;
5.有良好的班风,团结友爱,相互帮助,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活动,参与率高;
7.全班同学自觉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8.全班同学无恶意欠学费、住宿费等现象;
9.班级工作各项档案齐全。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
1.奖励比例为基本修业年限内研究生班级总数的8%;
2.颁发奖状,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3.每个先进班集体奖励班费1000元。
第十四章 “三助”津贴
第五十条 助研津贴。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设置。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业绩进行考核,自主决定助研津贴的发放标准。
研究生助研津贴由指导教师或课题组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经学院、科学研究部、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财务处发放。
研究生助研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参与学校教师或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协助从事理论研究、科学实验、社会调研、工程设计、设备调试、数据整理分析以及文献检索、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助教津贴。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列支。研究生助教岗位总数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具体岗位设定由教学单位提出,研究生院会同本科生院根据学校当年实际情况确定。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为每学期600元至1200元,每个岗位的具体津贴视学时数、选课人数、工作量等因素而定,由研究生院按学期发放。最低工作量不低于15个学时。
研究生助教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承担学校本科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等教学辅助工作以及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助管津贴。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列支。研究生助管岗位总数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统筹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定,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提交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研究生助管岗位不得涉密。
研究生助管原则上每周工作量不多于15小时,津贴标准为600元/生·月,全年发放不超过6000元。
研究生助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承担学校、学院的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十五章 特困生补助
第五十三条 特困生补助用于资助在修业年限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学年评选1次,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资助名额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
第五十四条 具体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研究生特困补助:
1.中央下发12类重点保障人群(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残疾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2.学院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十五条 发放方式。特困生补助为生活补贴,全部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按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 社会助学金
第五十七条 社会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资助范围、名额及标准按照设立协议执行。
第十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除特困生补助外,学校将研究生奖助学金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发放给获奖(或获助)的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择优、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学校对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严格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给获奖(或获助)的研究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业绩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须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发表在国际顶级科技期刊上的学术论文,研究生须排名前三,其他自科论文研究生须为第一作者;社科论文研究生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科研与教学业绩鉴定参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研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中南林发〔2025〕45 号)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教学工作评价办法》(中南林发〔2025〕48号)文件执行。
第六十二条 获得各项奖励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一旦发现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将全额追回奖金并取消荣誉。
第六十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列或套取学生奖助资金。禁止将奖助学金以平分、提留作班费、学生活动费等方式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与评审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22〕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