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定年度综合奖学金的直接依据,是学生评奖评优、学生干部选拔、推优入党、毕业生鉴定、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一般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对上一学年进行评定,各级评定过程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综合测评内容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五部分,测评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德育总成绩×25%+智育总成绩×45%+体育总成绩×12%+美育总成绩×8%+劳育总成绩×10%。
第五条 德智体美劳各部分测评总成绩由基本评分与加分评分两部分组成,均按百分制计分。基本分的量表见附件1,加减分的细则见下表。德智体美劳各部分总成绩所占比例为:基本分×80%+加分×2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物流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细则
内容 |
项目 |
类别 |
加 减 分 标 准 |
德育 (25%) |
加分 |
学生干部加分(以考核结果为准) |
(1)辅导员助理、班长、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加60-80分,班级军训负责人加8-10分; (2)团委学生会部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代班加50-70分; (3)团委学生会副部长加40-60分; (4)在社团协会任主要干部、班级其他委员及寝室长加30-50分。 |
先进个人加分 |
(1)优秀党员、团员、团干、三好、优干、学校组织参加培训班的优秀学员等(省级60分、校级20分、院级10分)。 (2)社团、宣传、文体等积极分子加10分。(如:积极参与篮球、足球训练比赛等,不重复加分) (3)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或公益活动加20分;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劳动卫生、校内外学术讲座、参观学习等活动4分/次。(需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活动类型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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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加分 |
(1)优秀党支部、先进班级(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加40分;每个学生(团员)加20分;(2)获得“文明宿舍”,每个成员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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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课堂纪律减分 |
(1)无故旷课每学时扣20分;(2)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10分(无故或事先未请假迟到者,迟到时间大于10分钟按旷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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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宿舍管理减分 |
(1)打牌一次扣20分;(2)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乱接电源被查处扣40分;(3)夜不归宿一次扣80分;(4)未按学校规定私自在外租房扣100分。(根据查寝数据,由生活委员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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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情况 |
取消评奖评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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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 (45%) |
加分 |
学习成绩加分 |
单科成绩专业第一名加10分。 |
科研、发明加分 |
(1)国家级加80分;(2)省(部)级加50分;(3)校级加30分;院级加20分;(4)参加各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等项目立项的参照相应级别比赛的加分(参照比赛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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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计算机过级加分 |
(1)通过英语六级加10分,国家计算机二级及以上10分。(只计算当学年,加一次)(2)获得其它证书、专项技能证书等加10分(国家认可的等级考试,须加盖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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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及以上比赛加分 |
获得名次(个人/集体,前3名)加[(90,70)],其余递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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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比赛加分 |
获得名次(个人/集体,前3名)加[(70,50)],其余递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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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比赛加分 |
获得名次(个人/集体,前3名)加[(50,30)],其余递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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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比赛加分 |
获得名次(个人/集体,前3名)加[(30,10)],其余递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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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比赛加分 |
视其影响力程度、重要性分别加1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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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重修减分 |
每挂科(补考已过)一门扣10分;重修一门扣20分,最高扣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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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育 (10%) |
加分 |
寝室卫生优秀加分 |
(1)周末大扫除优秀寝室每人(次)加10分。 |
减分 |
寝室卫生不合格减分 |
(1)在劳育基本分必修劳动实践中扣分。 |
注:(1)比赛加分包括体育比赛、演讲比赛、文艺比赛、科技知识竞赛等,每期同类比赛若获多项名次,只加最高名次分值,比赛单项总分不得超过100分;国家级(省级)竞赛指的是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学科竞赛。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按同一类别降低二个级别进行认定。
(2)先进集体加分和科研、发明加分取最高级别分值,其余级别名次不累计加分。
(3)其他单项加励若获多项名次,只加最高名次分值,其余分均减半计入,单项总分不得超过80分;团队项目排名分先后的,本人得分的公式为:得分=该项目分值/本人排名名次;排名不分先后的,本人得分=按前述公式计算出每个人的得分之后再折算成平均值。
第三章 综合测评程序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领导本学院测评工作。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按照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学院审核和学校审定四个步骤进行。
1.个人自评。每位学生根据上一学年的表现提交个人总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本学年取得的成绩(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其中要求有各科的具体成绩);②存在的不足;③个人体会及今后努力方向。
2.班级测评。班主任组织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和4-6名普通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投票选举产生,包括男女生代表)共9-11人组成。测评小组负责审核全班同学的个人总结和证明材料,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和加减分细则为全班每位同学的综合测评情况进行评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表见附件2。
评分结束后仔细检查分数是否有误,并及时进行修正,准确无误后,将综合测评结果由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并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公示3天,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经测评小组成员确认签字后以班级为单位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
3.学院审核。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学院测评结果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校审定。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全校测评结果。
第八条 学生对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本班公示期内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申诉,小组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反映,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综合测评要求
第九条 凡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均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度所在专业班级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以同一年级的同一专业(班级)为单位,按综合素质测评总分高低评定等级,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20%。
第十二条 经查实有以下情况之一,综合素质测评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一)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测评学年尚未解除处分。
(四)在测评中弄虚作假和虚报材料。
第十三条 所有加减分项目均按照评奖评优年度为计算周期,大学期间的各类奖罚分项目均不重复计算加减分。
第十四条 各班班主任老师要深入学生,了解情况,核实学生综合测评的结果。分团委、学生会的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协助各基层班级做好综合测评中所需相关原始依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以便出现质疑时,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原有相关学生综合测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与上级部门相关精神有冲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办法执行。